一 號牌號碼和分類、車輛品牌和型號
1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車輛品牌和型號應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對進口車為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等)一致。
2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號牌號碼和分類,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或機動車登記信息,下同)一致。
二 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
1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應滿足:
a)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對進口車為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等)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的拓印膜一致,車輛識別代號的內容和構成應符合GB16735的相關規定屬于打刻的,其打刻部位、深度,以及組成字母與數字的字高等應符合GB7258的相關規定,且不應出現被鑿改、挖補、打磨、墊片、重新涂漆(設計和制造上為保護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而采取涂漆工藝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現象;
b)對于2013年3月1日起出廠的乘用車、總質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貨車(低速汽車除外),從車外應能清晰地識讀到靠近風窗立柱位置的車輛識別代號標識;
c)對于2019年1月1日起出廠的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貨車、貨車底盤改裝的專項作業車及所有牽引桿掛車,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右前輪縱向中心線前端縱梁外側,如受結構限d)對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廠的總質量千箱10軸掛車,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縱梁外側(無縱梁的除外);
d)對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廠的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欄板式、倉柵式、自卸式、罐式貨車及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欄板式、倉柵式、自卸式、罐式掛車還應在其貨箱或常壓體(或設計和制造上固定在貨箱或常壓罐體上且用于與車架連接的結構件)上打刻至少兩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應位于貨箱(壓罐體)左、右兩側或前端面且易于拍照,深度、高度和總長度應符合GB7258的規定,且若打刻在貨箱(常壓罐體)左、右兩側時距貨箱(常壓罐體)前端面的距離應小于或等于1000mm,若打刻在左、右兩側連接結構件時應盡量靠近貨箱(常壓罐體)前端面;
e)對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廠的機動車,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產品識別代碼整車型號和出
廠編號)總長度應小于或等于200mm,字母和數字的字體和大小應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車輛識別代號除外);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兩端有起止標記的,起止標記與字母數字的間距應緊密均勻;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產品識別代碼、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從上(前)方應易于觀察、拓??;對于汽車和掛車還應能拍照;
f)對2014年3月1日起出廠的具有ECU的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為2018年1月1日起出廠)等特征信息;和2019年1月1日起出廠的具有ECU的其他汽車,至少有一個ECU應記載有車輛識別代號
g)車輛上標識的所有車輛識別代號內容應一致;
h)車輛的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應既打刻車輛識別代
號(或產品識別代碼),又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
i)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一經打刻不允許更改、變動,但按GB16735的規定重新標示或變更的除外。
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出廠編號)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一致,所有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不應出現被鑿改、挖補、打磨、墊片、重新涂漆(設計和制造上為保護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而采取涂漆工藝的情形除外)擅自重新打刻等現象,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廠的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欄板式倉柵式、自卸式、罐式貨車及總質量大于或等于10000kg的欄板式、倉柵式、自卸式、罐式掛車還應在其貨箱或常壓罐體(或設計和制造上固定在貨箱或常壓罐體上且用于車架連接的結構件)上打刻至少兩個車輛識別代號
三 發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
1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的發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應與機動車出廠合格證(對進口車為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等)一致,并符合GB7258的相關規定。對除輪邊電機、輪轂電機外的其他驅動電機,如打刻的電機型號和編號被覆蓋,應留出觀察口,或在覆蓋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電機型號和編號的標識。
2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送檢機動車發動機/驅動電機標識記載的內容或可見的發動機號碼驅動電機號碼應與機動車行駛證簽注的內容一致。
3因更換發動機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檢驗時,更換的發動機型號應與登記的發動機型號一致,或為機動車產品公告對應車型許可選裝的其他發動機型號。
四 車身顏色和車輛外形
1注冊登記安全檢驗時:
a)送檢機動車的車輛外形(不包括車輛顏色)應與機動車產品公告照片一致(對國產機動車);
b)送檢機動車具有允許自行變更的情形視為合格;
c)送檢乘用車在不改變車輛長度、度和車身主體結構且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加裝車頂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換裝散熱器面罩/保險杠更換輪輞(更換后輪胎規格不應變化)的視為合格。
2在用機動車安全檢驗時:
a)送檢機動車的車身顏色、車輛外形應與機動車行駛證上的車輛照片一致(目視不應有明顯區別),不應有更改車身顏色、改變車廂形狀、改變車輛結構等情形;b)送檢機動車具有允許自行變更的情形視為合格;
c)送檢乘用車在不改變車輛長度、寬度和車身主體結構且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加裝車頂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換裝散熱器面罩/保險杠、更換輪輞(更換后輪胎規格不應變化)的,提醒機動車所有人及時申請換發機動車行駛證后視為合格。